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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 臺灣關係法

《臺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縮寫為TRA)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1979年1月1日,美國政府終止與中華民國政府間的所有正式外交關係,轉而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後,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吉米·卡特簽署生效,以規範往後的美國與臺灣關係。《臺灣關係法》中提到,此法為國會授權美國政府繼續維持美國人民與在台灣人民間之商業、文化及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

該法案規定,台灣根據美國法律應與「外國、外國政府或類似實體」一視同仁,從而將台灣視為具有主權的亞主權國家。該法案規定,就美國政府的大多數實際目的而言,缺乏外交關係和承認將不會產生任何影響。

《臺灣關係法》並不保證美國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襲擊或入侵台灣時進行軍事干預,但也沒有明令放棄它,因為該法的主要目的是確保總統不會單方面改變美國的台灣政策並確保任何捍衛國防的決定,台灣會獲得國會的承認。該法令規定:「美國將向台灣提供必要數量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以使台灣能夠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但是,有關美國將向台灣提供的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的決定將由總統和國會決定。美國的政策被稱為「戰略模糊」,它的目的是阻止台灣單方面宣布獨立,並阻止中華人民共和國單方面統一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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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標題:TRA 臺灣關係法

文章作者:Hao-Hsiung Kang 康皓雄

發布時間:2021年03月23日 - 16:27

最後更新:2021年03月24日 - 19:29

原始連結:https://blog.hhk.one/T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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